添加日期:2017年4月6日 阅读:1534
2017年2月16至17日,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正是在此次会议上,提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事。
据国家药监总局网站消息,在会上确定的2017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中,包含有一项任务:
“推动将医疗器械特别规定纳入《药品管理法》修订内容,提升医疗器械监管法律层级。”
另外,在前不久的某次会议上,药监总局器械司一位副司长在总结2016年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工作时,也有提到“积极配合展开《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特别规定修订”。
医疗器械纳入《药品管理法》可以说是势必行之的事了。
医疗器械行业监管法规方面,目前,有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这是国字号行政法规;有以药监总局令形式颁布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等等,这些都是部门规章。
然而,食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国家主席令形式颁布的法律。同在药监总局的监管范围,医疗器械并没有这种*高层级的、代表国家意志的专门法律。
不过,若是医疗器械也纳入《药品管理法》,那么整个行业的监管法律层级是要上升到*高的。有了“国家意志”背书,监管举措可以合理升级。而对医疗器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来说,同样的行为,违法和违规面临的处境也是大大不同的,前者是犯罪,后者仅行政处罚。
《药品管理法》自颁行以来,已经修订过不止一次,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的修正版。
2016年8月,药监总局印发《关于全面加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又提出,积极推动《药品管理法》修订。
再次修订的背景之一,是现行《药品管理法》重生产轻研发,鼓励创新不够;此外,对违法犯罪行为惩戒力度不够,存在违法成本低、行刑衔接难等问题。类似问题,在医疗器械行业同样存在。
对此次修订,《意见》给出的时间表,是“力争2016年年底前将修订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到2020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制修订任务基本完成。
《药品管理法》再次修订,并且正在进行中,而医疗器械特别规定纳入,会否在此次修订中就实现,尚还有待观察。
文章来源: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