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日期:2017年1月10日 阅读:2655
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举行2017年首场例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情况。
据介绍,日前,国务院医改办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要逐步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推行“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疗机构要率先执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推行“两票制”,争取2018年在全国推开。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公立医疗机构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的证据,以便互相印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的手段验证“两票制”。
《通知》指出,各地、各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的落地创造有利条件,打破利益的藩篱,破除地方保护,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的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等政策措施。
《通知》强调,切实加强“两票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改革措施的落地落实。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的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将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实行“两票制”情况纳入对企业监督检查的范围,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部门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国家相关部门将实施组织开展“两票制”落实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为保证“两票制”平稳落地,保障药品及时有效供应,《通知》还对以下四种情况做了特别的规定:一是顺应现代药品企业发展趋势,对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所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一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一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对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多允许开一次发票。二是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规定药品流通企业为特别边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和村级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时,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三是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实行特殊处理。四是对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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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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